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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并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合理测算。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

第五章 基金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市财政部门汇总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基金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收入目标任务,原则上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同比例增长。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机构征缴的基金收入等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各经办机构在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内按月申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第十九条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并纳入市人民政府财税工作例会议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汇报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基金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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