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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监督经办机构执行基金预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基金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结余组成。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

  (一)征缴收入;

  (二)财政补贴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下级上解收入;

  (六)转移收入;

  (七)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一)基本待遇支出(养老金支出、失业金支出、医疗支出、工伤待遇支出、生育待遇支出);

  (二)医疗补助金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三)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四)职业培训(介绍)支出(适用于失业保险基金);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适用于工伤保险基金);

  (六)上解上级支出;

  (七)补助下级支出;

  (八)转移支出;

  (九)其他支出。

  基金预算结余包括:基金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第四章 基金预算编制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原则上和本级一般财政预算同时编制)、内容和格式编制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因素。

  第十一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进行测算。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险费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收入应统筹考虑上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及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运营取得的投资收益等合理测算。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按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合理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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