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和约束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根据《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20号)、《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许政〔2008〕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有力、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的编制原则。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以及汇总下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实行市级以上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