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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措施的通知
(黔林资通〔2011〕57号)


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

  为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扎实推进“三个建设年”活动,经研究决定,省厅审核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在所需材料齐全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为确保该决定落实到位,提出如下办理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原实行的征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10公顷,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18-35公顷,其它林地面积35-70公顷,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规定不再执行,改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和不定期在厅长办公会通报。

  二、征占用林地事项经厅资源处审核同意后,报厅办公室及时送分管厅领导审核签发,若分管厅领导出差在外,可由在厅的厅领导审核签发。厅领导审核签发后,厅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厅资源处。

  三、厅资源处办理征占用林地事项程序为:专人收件、初步审查,申报材料符合征占用林地材料目录要求的,予以登记后,发出收到材料目录,不符合材料目录要求的,予以当场退件;申报材料符合征占用林地材料目录要求的,次日起,材料审查人员在5日内审查,不需补正的,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待其补正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发出受理通知的当日登录省监察厅监察网;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次日起,在5日内办理完结(含厅领导审核签发时间),并制作好《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征占用林地事项经厅资源处审核,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发出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通知书。被许可人缴纳植被恢复费并出具银行收据后,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适当委托市州地林业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事项,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请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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