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铁路施工单位要及时向用地所属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申请表》和《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县(市)支铁办要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用地计划和铁路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相关乡(镇)和施工单位对应征土地进行实地丈量,分别对征用的地类数量进行登记造册,汇总、平衡后,逐级上报。
(四)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受理用地申请,编制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逐级汇总上报审批。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上级批准后,依法进行公告,并组织供地、办理补偿兑现。同时办理竣工用地图表的签章和登记。
(五)根据地(市)支铁办提出的用款计划,按照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实际进度,由自治区铁路办将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分期预拨给地(市)专设的银行账户。
(六)地(市)支铁办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包干经费范围内提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微调意见,分别报日喀则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自治区铁路办、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为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日喀则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市)人民政府要分别制定征地拆迁管理办法,严格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对征地补偿情况建卡造册,做到工作仔细、标准清楚、丈量准确、办事公道、群众满意。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
由于拉日铁路沿线土地类型差异大,质量和产出差别较大,要本着良田好土多补偿,草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适当予以补偿的原则,分别按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类型加权平均,制定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方案。依据《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行计算,日喀则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可依据以下补偿标准范围内确定兑现补偿标准:
(一)耕地补偿标准:补偿费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计;安置补助费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各项补偿费用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耕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