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