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未改制单位,视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及资产情况确定目标清收率,市属国有单位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正常的,目标清收率不低于债权本金的30%;停业多年或常年经营不正常,无稳定现金流或即使有稳定现金流但仅能维持费用的,目标回收率不低于本金的10%。
④非市属国有单位、省属单位、区县单位按以上原则作尽职调查和商谈,目标回收率原则上不低于本金的30%。
(3)主债权的孽生债权(如利息等),可根据债务单位的实际偿还能力,据实收回,收不回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2、长沙银行置换的同业拆借资金的回收处置
(1)持续经营的,未超过追索时效的,目标回收率不低于本金的80%。
(2)持续经营的,超过追索时效的,目标回收率为本金的10%。
(3)名为同业拆借,实为一般性贷款的,目标回收率参照无抵押贷款回收率的确定原则确定。
(4)长沙银行置换的对外投资(系投到湘财信用社证券部和珠海证券)款项的回收处置按以下办法进行。
①被投资单位虽持续经营但长沙银行投资的帐证资料极不完善的,其偿还率不低于原始投资额的20%-40%。
②停业或撤并注销或破产的证券公司,债权可予核销。
3、不良资产在处置时,按上述原则由长信投分类作出尽职调查,报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国有产(股)权和其他托管资产的处置方式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有产(股)权和国有资产在处置时,长信投要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式以拍卖、招标为主,其他处置方式(含回购、协议转让)为辅,最终以市政府批准方式为准。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账面值为100万元以下的不良债权由长信投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置。
(二)账面值为100万元以上的不良债权由长信投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批准后处置。
(三)国有产(股)权及其他托管资产的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依程序公开处置。
第五条 收入管理
(一)处置收入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长信投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处置收缴情况列表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处置(回收)资金缴入市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支出由市财政按第七条审定的费用提成比例核拨(特殊情况按笔结算),并纳入长信投的综合预算,收益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