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中心)政府授权资产处置收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中心)政府授权资产处置收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中心)
政府授权资产处置收缴实施方案
参照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折扣和现值计算办法》(财金〔2000〕53号)规定,比照市企业国资公司政府授权代理业务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企业打包债权尽职调查与回收组织实施方案,结合政府授权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中心)的资产状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授权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中心)(以下简称长信投)经营管理的各类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委托清收的财政周转金。
(二)长沙银行(原长沙市商业银行,下同)置换回的不良债权的清收。
(三)市财政税费减免所形成的国有产(股)权以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产(股)权处置。
(四)市政府批准和市财政已委托长信投管理的行政事业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第二条 处置原则
资产处置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确保处置收入最大化”的要求,对有效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对不良债权处置确定目标回收率,并加大清查力度。
第三条 回收及处置
(一)不良资产
按照资产不同类别分别确定基本回收率,通过法律诉讼、协商谈判等方式清欠回收。
1、长沙银行置换的不良债权、财政周转金的回收处置
(1)有效抵押债权:有抵押物的不良债权,视清收难度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回收比例不低于抵押贷款本金的100%。
(2)无抵押的债权(包括抵押有瑕疵的和无效抵押的):
①已宣告破产并有安置缺口的单位,“三无”且名存实亡、关门走人的单位,纳入市特困救助企业范围的单位,属于撤并局公司的单位,贷款手续不全、依据不完善、已超过法律诉讼时效的债权,本金已归还、仅剩银行单方挂账的利息、诉讼等费用的可疑债权等,可予核销。
②发生改制、重组、变更的单位:正在改制并成立新公司的,要求先清欠或由新公司承诺承继债务并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目标清收率不低于本金的80%;已完成改制且有新公司承继债务的,以各部门联动为基础,目标清收率不低于新公司改制承继债务金额的50%,债务单位取得的债务重组收益首先用于弥补企业改制缺口,剩余部分按规定报批使用;已完成改制但新公司未承继债务且老公司已注销的,可予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