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产核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选派专门人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各类固定资产,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申办产权登记。对尚未开发利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安置用地,应申请办理国有划拨用地确权手续;对规划不予保留地面建筑物的资产以及农业用地等资源性资产,应经乡(镇、街道)核实报区农经管理部门确认,界定其资产权属范围。对清产核资结果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进行审核确认,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上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三)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过清理核实的经营性资产,拟建立股份制公司运营管理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对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理的,也可以由资产清理工作组根据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进行重新估值,作为资产处置的基本依据。用于股权量化的资产原则上要以重新估值后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量化的依据。
(四)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城中村经过改造后,对仍将继续承担部分或全部社会服务功能的可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但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20%;对将退出社会服务功能的,一般只设置个人股。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
(五)股权界定。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事实。城中村产权制度改革,确认享受资产量化人员的截止日期,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以截止之日的户籍在册人员为基本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反复协商,充分利用股权配置,调节好各方面人员的利益关系;股权配置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将股权一次性配置到成员户。股权对象的确认和股权配置的确定,要进行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及时制定相应的组织章程,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治理结构,股权的流转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确定。
(七)资产运营。“城中村”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区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具备公司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对不具备建立公司制企业条件的,经集体经济成员大会表决同意,报区农经管理部门批复后,可将集体资产进行作价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处置;对暂时不能处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推选成立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遗留资产的管理、处置和收益分配。
三、切实加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