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意见
(长政发〔2010〕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城中村”是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本轮“城中村”改造试点范围以人均农用地不足0.3亩为标准,试点村由区人民政府选择,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城中村”改造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因村制宜、试点先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村集体为主体自筹资金或通过招拍挂方式引进开发企业,依法依规统筹推进,实现“四个转变”:农村村委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居民,村民转变为股东。
二、规划管理。“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规划由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审查、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规划局委托、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调整充分考虑“城中村”实际,基本参照《长沙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城中村”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并按职权对用地开发容量上浮比例进行分级管理,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妥善处理按《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进行建设的村民安置用房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应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出具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三、土地处置。“城中村”范围内根据规划保留地面建筑物的,按自愿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提出征收或确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规定办理。不申请的,仍按集体土地性质使用土地。根据规划需要改造重建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征收储备。
四、拆迁安置。依法征收“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未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和房屋,按照《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及其配套政策给予补偿。已经按照《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及原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仍按《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及原政策予以落实。已按《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拆迁安置,在此次“城中村”改造中房屋需要拆除的,按照《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对房屋进行补偿,由区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已批准按《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拆迁安置,但尚未安置到位的,根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予以安置。此次“城中村”改造中需要调整的,在不违背安置政策的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