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科学制定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特别要充分考虑住宅建筑日照时数要求,控制好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指标,不得突破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回迁居民的切身利益。
(五)优化住区环境,营造宜居的城市空间。
合理布局小区环境,完善社区功能,尤其要注重营造优良的公共空间,为住户提供充足的休闲、娱乐场所,使回迁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切实得到明显改善。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居住区容积率多层不应超过1.5,高层不应超过3.5;公共空间体系比较健全,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绿地率不低于30%,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符合居住区规范规定的千人指标;每个居住组团至少设置一个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宽度不低于10米、1/3以上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外的公共绿地或广场;社区服务等公共用房得到基本保证。
(六)合理设计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户型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人群特点,保证基本住房需求,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和居住舒适度。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合理布置功能分区,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米,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
三、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
(七)做好服务,严格规划审批程序。
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快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进度,做好拟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的提前储备。要在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的基础上,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强调集体决策过程,进一步严格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审查、论证、批准和修改工作程序,发挥规划审查把关的决定作用,坚决杜绝随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规划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配件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的70%,否则不得发放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