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
2.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3.食品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
四、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三种类别核定。经营乳制品或婴幼儿乳粉的,核定为乳制品。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项目核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的营业执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营业执照期限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企业分支机构核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能超过该企业的有效期限。
五、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提交);
8.食品类别申报表;
9.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