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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13.支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积极开发商业医疗保险产品,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鼓励并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有效衔接的具体实现形式。(江苏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二)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方便可及;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加快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度。在继续做好第一、二批地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加大推进力度,年内实现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完善和落实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修订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建立完善省增补基本药物采购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要求,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统一配送的采购新机制,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加快落实供货企业药品配送责任制,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保障药品供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负责)
  4.做好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指导督促各地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药品采购平台上申报采购计划,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设立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制订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负责)
  5.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管理。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确保4月1日起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全部实行电子监管。大力推行《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积极开展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计算机远程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逐步健全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对基本药物实施全覆盖抽验,依法查处不合格药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编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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