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关于厦门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和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本岛现有存量工业建筑改造利用,提升本岛功能,促进城市更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厦门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制定的《厦门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一:
厦门市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厦门本岛现有存量工业建筑的改造利用,有效引导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城市功能更新,规范工业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对象
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用途为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的建筑。
第三条 受理范围
在下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建、土地使用年限未满,且建筑已竣工验收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的工业建筑:
1、北至兴湖路,南至南山路,西至疏港路,东至福厦路(详见附图1)。
2、北至湖里大道,南至薛岭山、虎头山,西至机场路,东至县黄路(详见附图2)。
3、在上述范围外,位于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筑;对周边相邻为已规划或已建成生活区产生负面影响的建筑,且所在的片区近期不进行整体拆迁改造,又未列入政府近期收储计划的,个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土地房屋权属人(单位)。
2、以原项目整体或其中单独的栋(座)为单位进行受理。
3、在许可审批阶段前,申请人须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环保等前置审批手续。
4、改造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后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各种规范要求及规定的证明材料。
5、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