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请报送价调基金相关情况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请报送价调基金相关情况的通知
(粤价函〔2010〕1233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关于请报送价调基金相关情况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0号)的要求,为准确掌握我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总体情况,请各地汇总统计本地区(含县、市、区)格调节基金相关情况。内容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设立和征收有关情况。包括各地价格调节基金在市、县、区是否建立、基金名称、设立时间、发文单位、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变更情况等(按附表一要求填报)。
  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有关情况。包括各地2006年以来历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总额和节余额、每年新增数额中财政拨款和向社会征收的金额、每年用途及使用金额等(按附表二要求填报)。
  三、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有关情况。包括各地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审批程序和使用效果评估报告、征收和使用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等。请将上述情况写成文字材料上报。
  四、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案例。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保障副食品生产和供应,补贴低收入群体的典型案例,写成文字材料上报。
  五、各地要对2010年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以上内容由地级以上市统一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1月12日前报送我局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处,并发送电子文档至邮箱:jijinchu@gdpi.gov.cn。

  附表:1.价格调节基金设立和征收情况调查表
  2.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调查表

  附表1:
  价格调节基金设立和征收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地区基金名称建立时间发文单位及文号征收部门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变更情况
市级        
         
县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