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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全省物价系统“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全省物价系统“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粤价函〔2010〕122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发扬成绩,表彰先进,在“六五”普法工作中再创佳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833号)和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办、省普法办、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司〔2010〕31号)精神和《关于印发全省物价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函〔2010〕388号)部署,我局决定由各地推荐“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先进科(处)室和先进个人,报我局普法办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类别、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2006-2010年全省物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推荐范围为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推荐工作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每个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对本辖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推荐1个先进集体。
  (二)2006-2010年全省物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科(处)室。推荐范围为全省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每个地级以上市推荐1个先进科(处)室。
  (三)2006-2010年全省物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推荐范围为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推荐工作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每个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对本辖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推荐3名先进个人。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高度重视普法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积极参与组织、协调、推动普法工作。
  2.积极参加法制讲座、培训,认真组织学习全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指定和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单位内人员法律知识测试成绩优异。
  3.创新形式,围绕不同时期价格改革工作的中心任务和群众关注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或积极参加有针对性的、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4.普法工作成绩突出,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做出突出贡献。
  5.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创新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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