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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六)有关部门要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房地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建设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做到优先安排、优先实施;对拟出让地块实行配套先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给。

  (七)有关部门要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为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加快项目建设,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八)我市市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除外)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即本市及外埠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暂时只能在本市市区新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相关规定。

  (九)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在建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时,必须及时报批预售方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在预售现场公示批准证件及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并对预售的商品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对违反相关规定并拒不整改的,关闭其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进行展销活动。

  (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十一)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规范房地产市场经纪行为,加快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要加强对经纪机构资质和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和诚信考核办法。要严厉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十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历史数据整合,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商品住房预售等相关信息。

  (十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观念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有关部门和媒体要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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