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沈政发[20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坚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需求。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完善工作举措,强化政策落实,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编制全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要通过实物配租、廉租补贴方式,解决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要通过实物建设、货币补贴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问题。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市规划国土局要增加普通住房用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在土地出让时,有关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配建比例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户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五)市规划国土局要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2年以上未进行开发的闲置土地,除特殊情况外,依法依规收回,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