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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进农贸市场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进农贸市场工作的通知
(粤价〔2011〕21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8号令),结合当前各地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明码标价进农贸市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良好价格秩序,为民惠民的具体行动,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专人负责,把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与日常价格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 “一把手”主抓,各职能机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通力合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标准,加强指引
  (一)凡设有经销摊位(店面)的农贸市场的经营者,都必须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市场开办单位作为农贸市场的主体,应承担进场经营者明码标价的管理工作,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督促进场经营者标明商品价格。
  (二)农贸市场应根据不同商品分别以商品标价牌(签)或价目表等方式进行标价。用标价牌(签)标价的,应做到一货一牌(签);用价目表标价的,要做到货货有价。具体商品的标价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三)标价签、价格牌或价目表,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且要填写齐全、工整、清晰,摆放直观、醒目明了。
  (四)对于品种繁多,且体积较小的商品,可以使用只有两项内容(价格、计价单位)的不干胶贴小商品标签,或者使用打码机(或人工)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价格标签。
  (五)提供鸡鸭宰杀等加工类服务的,应标明服务内容、价格等。
  (六)提供饮食类服务的,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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