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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0〕437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卫办农卫函〔2010〕900号),卫生部按照《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要求,在2010年11月至12月开展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工作综合评估工作,我省有13个县(市)被抽中参加综合评估,须按照要求向卫生部上报数据材料,并接受抽检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卫生部以分层随机抽取的方式,在每省抽取20%县(市)确定为全国的参评县。我省被抽中参加评估的13个县(市)为:丰顺县、惠来县、龙川县、翁源县、怀集县、新丰县、封开县、高州市、连州市、新兴县、高要市、四会市、和平县。

  二、组织实施

  各有关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卫生部制定的评估表(见附件,电子版可登录广东省农村卫生管理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结合本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负责组织被抽中县的综合评估与总结上报。参评县(市)填报数据时,要从现有统计报表和日常工作状况中提取,对个别指标辅以必要的专题调查。

  三、时间安排

  (一)2010年11月8日-11月18日,各有关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参评县(市)填报数据后上报我厅。

  (二)2010年11月19日-11月22日,我厅汇集参评县(市)数据并审核后上报卫生部。

  (三)2010年11月23日-12月5日,卫生部抽样复核。

  四、工作要求

  各参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纲要》实施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开展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工作的特色做法、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报告连同参评县(市)数据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于2010年11月18日前报我厅农卫处,电子版同时发送gdnchzyl@126.com。联系人:陈浩,联系电话:020-83813351。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农村基本医疗卫生综合评估县级评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填表时间:2010年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1.地形(请选择相应代号填入空白处)     
  (1)平原  (2)丘陵  (3)山区  (4)高原  (5)其他
  2.面积       平方公里
  3.2009年,辖区内人口总数         人,其中农业人口数     
  4.2009年全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     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元,农民人均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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