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审计局根据领导干部本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分项评价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历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所在地区、单位(企业)执行历次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意见情况,提出审计结果综合评价的初步意见,报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组,对审计结果综合评价的初步意见进行复核。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领导干部审计结果综合评价的初步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综合评价组成员单位。
市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组根据审计结果综合评价的初步意见,以及参与综合评价的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综合研究审定,作出审计结果综合评价意见。审计结果综合评价意见必须上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方可公布。
第四章 经济责任界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个人应当对履行职责、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产生的经济问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可分解成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由于本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产生的重大经济问题,所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
1、领导干部所在县区、部门、企业本级,以及本人直接决策、组织实施的经济活动中所有重要经济事项,产生的主要问题;由领导干部本人主持会议形成决策意见的重要经济事项,产生的主要问题;对历史遗留经济事项,有责任解决但没有予以解决所产生的主要问题。
2、在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有关联关系的其他经济活动中,由领导干部直接决策、交办、审批同意的经济事项,产生的主要经济问题。
(二)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由于管理和监督制度缺陷,或措施不力,造成的主要问题,所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
1、领导干部所在县区、部门、企业本级,以及本人直接决策、组织实施的经济活动中,有证据证明领导干部本人没有参与决策、且不了解决策内容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本人已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的经济事项, 由于执行决策和制度偏差,产生的主要经济问题;其他一般性经济问题。
2、与领导干部所在县区、部门、企业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产生的主要经济问题。
(三)领导责任,是指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有非直接管理关系的经济活动,由于管理和监督制度缺陷,或措施不力,造成的一般性问题,负有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