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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审计评价时间范围,包括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
  (二)审计评价的经济活动范围,按照权责一致性和重要性原则,包括必须予以审计评价、应当予以审计评价两个层次的经济活动范围:
  1、按照权责一致性原则,必须予以审计评价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企业)的经济活动;涉及地方财政收支、政府性资金归集管理与使用、公共经济管理与建设、国有资产(资本)运营的重要经济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涉及到领导干部本人直接参与决策、组织、管理的其他经济活动;
  2、按照重要性原则,应当予以审计评价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与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企业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的经济活动。

第三章 审计评价内容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项评价,由市审计局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重大经济、经营决策;财政、财务、经营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内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所在地区、部门、企业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等情况的审计,对照定性与量化的分项评价指标,分别作出A、B、C、D四个等次的专业性判断意见。具体评价内容如下:
  (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审计评价:领导干部作出的经济决策、组织管理的经济活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经济政策和规定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二)重大经济、经营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审计评价:领导干部的决策制定与贯彻能力,决策程序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三)财政、财务、经营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评价:领导干部组织或管理所在地区、部门、企业的财政、财务、经营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与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企业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四)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和单位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完善性以及执行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五)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情况审计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建立与完善国有(公共)资产(资源)等管理、控制、保值增值等制度的有效性,使用、处置国有(公共)资产(资源)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六)所在地区、部门、企业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审计评价:法定性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下达的考核性主要经济(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本地区(部门、企业)制定的计划性主要经济(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社会性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七)个人廉政情况审计评价:客观反映领导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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