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办〔2010〕6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3月12日
合肥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省、市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县(区)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二)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依法属于合肥市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性原则;
(二)谨慎性原则;
(三)权责一致性与重要性相结合原则;
(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五)纵向指标与横向指标相结合、以纵向指标为主原则;
(六)查实法与引用法相结合、以查实法为主原则。
第二章 审计评价组织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组织方式,由审计结果分项评价和综合评价构成:
(一)市审计局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项评价和初步综合评价工作。
(二)由市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中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组成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组,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评价审定工作。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包括时间和经济活动范围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