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设立我市驻外联络处的通知
(合办〔2010〕7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为抢抓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发展机遇,紧跟国内外产业资本转移趋势,突出招商重点区域,有效整合招商资源,提高我市招商引资区域覆盖面,统筹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对外开放,加快跨越赶超步伐,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设立驻外联络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留按照合办〔2007〕36号文件设立的大连、昆山(苏州)、杭州、厦门、西安5个驻外联络处。
二、撤销威海、长沙驻外联络处,改设天津、武汉联络处。
三、保留东莞驻外联络处,由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