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现的错误情节,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可以依次分步实施,也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方式单独实施。
第五条 实施预警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实施对象为市委管理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实施;
实施对象为市委管理的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报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实施;
实施对象为下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六条 预警应分级实施:
实施对象为市委管理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由市纪委主要领导或委托其他市级领导实施;
实施对象为市委管理的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由市纪委副书记或委托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实施对象为下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委托下级党委负责人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情况特殊的,也可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预警实施部门直接实施。
第七条 谈话函询主要采取约谈、发函询通知书等形式,告知被反映人相关事项和问题,要求对反映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
第八条 实施谈话函询后,应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由批准实施预警的领导审批后予以了结。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对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谈话函询对象应对存在的问题写出整改报告,并进行整改。预警实施部门应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批准实施预警的领导审批后予以了结。对整改不力或错误蔓延的,可转为责令纠错。
(三)谈话函询后,如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属实的,应转为警示诫勉或责令纠错。
(四)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报领导审批后,进入案件检查程序处理。
第九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通过警示诫勉谈话、发警示诫勉通知书,或发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等形式,警告其终止错误苗头并切实整改。如整改不力或错误蔓延的,应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立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纠错诫勉谈话、发责令纠错通知书,或发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责令其限期纠正错误。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的,转立案调查或组织处理。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和责令纠错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实施预警的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