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合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2010〕98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合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2010年5月18日
合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本着立足防范、强化监督、有错必纠、保护挽救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是对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有关问题,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提醒防范、动态监督、及时纠错所采取的预警措施。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预警范围:
(一)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一般性问题;
(二)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广泛关注,需要引起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切实改进的问题;
(四)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问题;
(五)有必要实施预警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实施预警的主要方式为谈话函询、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
谈话函询是对来信来访、社会舆论、群众意见等反映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澄清。
警示诫勉是对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经谈话函询或初步调查证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不需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通过警示诫勉及时进行纠偏。
责令纠错是对领导干部经警示诫勉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纠正错误行为,或调查证实已构成错误事实,责令其切实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