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各市(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
畜禽养殖业以各市(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统计达到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上的区域养殖量,并根据该地区养殖专业户的平均排放强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养殖规模符合《农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须全部纳入重点调查范围,逐个发表调查。
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200头(出栏)、500羽≤蛋鸡<2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50000羽(出栏)。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200头(出栏)、500羽≤蛋鸡<2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50000羽(出栏)。
(三)城镇生活污染源
城镇生活污染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
城镇生活污染排放情况调查采取整体估算的方式进行,不再对生活污染点源单独发表调查。生活污染源基本调查单位为无锡市,其中各市(县)、区以及镇区数据包含在无锡市级数据中。市环保局根据全市生活污染源有关基本参数,汇总全市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核算各市(县)、区生活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填报无锡市及各市(县)、区城镇生活污染源数据平衡表上报。
机动车废气污染排放情况调查采取无锡市整体估算的方式进行。以无锡市为基本单位填报机动车保有量,以及其中分车型、分燃料、分年度注册登记车辆数,并采用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无锡市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全面调查的方式,对2010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逐个发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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