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持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7年12月31日前持证退休人员
2007年12月31日前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196号文件)执行。
2003年6月底前未纳入市级管理的原郊区养老统筹退休人员纳入一次性奖励范围,由各区人口计生和人保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奖励对象资格,每人发放一次性奖励金3600元。按照《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196号文件)精神,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人员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各级财政承担,确保在2011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2008年和2009年持证退休人员
目前全市各类企业中2008年和2009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没有发放到位的,由财政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界定,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财政支付,其余由国税部门继续按规定标准征收,确保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征收和一次性奖励金兑付工作。
三、2010年后持证退休人员
2010年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锡政发〔2009〕150号文件)执行。一次性奖励金由持证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在奖励对象退休时直接发放给本人。为加强有效监管,企业向社保部门申办职工退休手续时须提供奖励对象签收一次性奖励金的支付凭证,对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暂缓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对拒不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持证退休人员可向各级人口计生、人保、工会等部门投诉,由财政、国税部门采用直接征收的办法维护持证退休职工权益,确保一次性奖励金及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