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七是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
互认项目包括医学检验与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
第一类:临床检验类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出具临床检验报告时必须注明检测方法学和参考值。具体为:
(一)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二)临床免疫:甲状腺功能测定、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除外)。
(三)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四)临床血液、体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一)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二)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SPECT、CT、MRI、DSA等,其中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对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项目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医疗机构互认的范围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行全省三级和按三级管理的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部分项目的结果互相认可。首批纳入互认范围的三级和按三级管理医疗机构(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互认。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互认方案,做好与三级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