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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2010〕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病人就医环节,降低病人医疗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以病人为中心,优化就医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好处。

  (二)保证质量,确保安全。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统筹兼顾,逐步推进。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项目,结合我省或各地市实施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互认内容。加强质控工作,逐步扩展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认工作。

  (四)改善服务,提升水平。以开展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简化就医环节,推动医疗资源整合,加强机构间的技术交流和相互支持,提高临床检验、影像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五)知情同意,资料齐备。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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