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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停止使用《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停止使用《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0〕49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66号)要求,2011年起,全国将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为保证我省医疗机构管理数据与全国保持一致,决定停止使用《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从全国统一使用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中直接打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卫生部要求统一管理的其他证件材料。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校验或变更登记注册时给予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回收《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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