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市对县区、县区对乡镇、乡镇对村居的督查考评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同时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集中整治期间,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将半月组织暗访一次、通报一次,通报存在的问题,限时整改。转入长效管理后,每月检查一次、讲评一次,现场抽签确定检查乡镇和村居,现场打分,对每次检查结果排名,在市属新闻媒体公布,排名垫底的乡镇在合肥电视台作整改表态。
各县相应建立对乡镇、村居的检查评比机制,检查频次不得低于市级组织的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指挥部备案。各县在年度检查中,一次排名垫底的乡镇,在县电视台作整改表态;两次排名垫底的乡镇,由县纪检、组织部门对乡镇党政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三次排名垫底的乡镇,追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各区同时建立对街道、乡镇的检查评比机制,严格考核,严格奖惩。
市委、市政府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命名、表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村、示范村和“环境优美乡村”。
(四)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区要大力推行镇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划分责任区,制定责任区标准和奖惩措施,形成“政府组织、专业保洁、村民自治”的管理格局。广泛开展创建文明乡村、“文明户”、“卫生户”等评比活动,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村规民约结合起来,调动群众积极性,倡导讲究卫生、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培养村民文明意识和习惯养成,推动农村环境标本兼治。
附件:
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标准
一、市区城乡结合部和出入口道路工作标准
1、建立“桶装车载”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生活垃圾纳入全市统一运输管理、处理,日产日清。
2、城市道路出入口和乡镇道路清扫保洁实行专业管理,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城区主次干道标准,路面、人行道见本色,无灰沙带、裸露垃圾、无漂浮物、无污水乱流等。
3、城乡结合部无“十乱”现象;即乱搭建、乱堆放、乱停放、乱占道、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拉杆线、乱摆摊设点、乱涂写张贴、乱设招牌广告。
4、
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划行规市,无骑路经营。
5、公厕卫生整洁,四壁、蹲位、挡板等无污迹、蛛网;地面无污水;大小便池(槽)无污物、恶臭;化粪池的粪渣要定期清运;照明灯、水龙头、洗手池等设施配套齐全,能正常使用。无露天茅坑和简易旱厕。
6、河道沟渠和下水管道整洁、通畅,无淤泥杂物,无垃圾杂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