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市政府法制办食品安全职责
1.参与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调研工作,审查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2.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纠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依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十八)市财政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2.负责审核各职能部门年度食品安全方面的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
(十九)市发改委食品安全职责
1.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牵头加快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二十)市监察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有关食品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行政效能。
2.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二十一)市盐务局食品安全职责
负责拟定全市食盐的生产计划和全市食盐生产、营销、运输的专营管理,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以及盐政稽查工作。
(二十二)市人保局、校管中心食品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所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2.组织指导所属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
4.检查督促所属学校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
5.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所属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清理所属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档。
(二十三)市统计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2.负责全市食品监管、流通、消费、质量等状况的调查统计工作。
(二十四)市委宣传部食品安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