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生产经营者,指导督促村委会、居委会(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3.依照有关食品小作坊市场准入条件,负责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准入的前期把关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4.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辖区内各类食品销售市场、超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示范社区、示范店等创优创建活动。
二、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本部门“三定方案”;
(二)定期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分析情况;
(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发生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八)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经费;
(九)认真梳理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
(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
(十一)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三、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