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督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各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1.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本市(县)、区食品安全工作;
2.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办法;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包括监督管理、检疫检验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奖惩;
6.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并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作出处分决定;
8.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食品安全信息;组织、指导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9.组织市(县)、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10.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三)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