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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锡政发〔2011〕3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1.对全市食品安全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2.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包括监督管理、检疫检验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3.健全市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全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4.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确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品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听取各有关部门执行上一年度计划情况的汇报,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情况;

  (3)指导、协调和督促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市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执行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规划;

  (4)组织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涉及多个地区、部门的重大问题;

  (5)组织领导全市食品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协调查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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