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地)”删除;
2、将第二十二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1、将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城市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2、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1、删除题目中的“暂行”二字,修改为:《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
2、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1、将第二条中的“县级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
2、将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