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府规字〔20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关于贯彻《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1986〕77号)
2.苏州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苏州市乡镇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87〕96号)
3.关于提高苏州市区教育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府〔1988〕61号)
4.批转市体改办等13个部门《关于扶持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1988〕70号)
5.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集体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0〕61号)
6.印发《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2〕7号)
7.关于印发《苏州市普及高中段教育的实施意见》(苏府〔1993〕51号)
8.关于宣传贯彻《教师法》的通知(苏府〔1993〕114号)
9.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地名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地名命名审批权限的请示》的通知(苏府〔1994〕12号)
10.关于批转市体改委等14个部门《加快发展校办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1996〕47号)
11.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6〕101号)
12.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6〕115号)
1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1997〕25号)
14.
苏州市政府部门实行定期审计的办法(苏府〔1997〕35号)
15.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1997〕67号)
16.关于印发苏州市废旧塑料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199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