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变更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强化工程预算约束力,严格在政府批准的额度内施工,不得突破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发生变化等,确需变更设计、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先经业主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市发改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投资概算调整手续。1.对超概算投资10%(含)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改委办理调整手续。2.对超概算投资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调整手续。3.变更调整后,投资概算低于年初预算的,按变更设计相应调减投资概算,结余预算指标纳入城建应急准备金;投资概算超出年初预算的,超出部分纳入次年城建资金预算统一平衡。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小组批准,建设单位自行变更设计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九条 凡经审批小组批准,纳入城建资金预算或追加预算建设的项目,均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依照《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开招标。招标内容包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重大专用设备采购等。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建设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七章 竣工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对结存的材料、设备应公开变价处理,变价收入及清理的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复。经市财政局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