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市财政局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批复,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项目入库
第八条 城建项目按照“规划设计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审批小组批准建设的城建项目,统一纳入城建项目库管理。项目储备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各项手续,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未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不得安排城建资金。
第九条 审批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批小组集体研究意见,本着“适度建设、量力而行”的原则,视轻重缓急,将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分为“确保、力保、一般”三类,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其中手续完备、已具备开工条件的编入下年度城建预算,或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及时安排建设资金;已竣工验收和不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的及时清理出库。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城建资金按照“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并编制全口径城建资金收支预算,增强预算约束力。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0月份,将城建资金编制成全口径城建资金收入计划,一并提交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小组根据城建资金收入计划,按照“确保、力保、一般”顺序,从项目库中筛选建设项目,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如确需建设的重点城建项目,根据项目承担情况分别由相应市投融资平台贷款解决。未经审批小组批准,市投融资平台自行建设的项目负债,政府不予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小组筛选的城建项目及其相关审批手续,编制全口径城建资金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支出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 为保障应急工程建设,审批小组在安排城建资金预算时,应适当预留部分城建应急准备金,专项用于年度内出现的应急工程建设。预算外的应急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立项审批,工程量较大年度内难以竣工的可转入次年城建资金预算统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