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审批机制,加强城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附加费、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建的部分、投融资平台贷款等所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城建项目投资按照“政府决策、立项审批、财力安排”一体化原则,实行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制。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城管局及市投融资平台(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下同)负责城建项目前期规划和设计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实项目投资估算,报送审批小组办公室初审。审批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进行论证,并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 城建项目初审后,由审批小组办公室定期提交审批小组审批。审批小组审批实行集体研究制,减少决策盲目性,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六条 审批小组确定建设的城建项目,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复立项,并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按照立项批复内容和确定的方案,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