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严格落实一车一证一档管理制度,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竣后,核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建立完善的维修档案,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实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车辆修竣后,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维修企业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三章 车辆二级维护管理
第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到具备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竣工后,应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合格后,持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测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办理车辆二级维护备案手续,记录车辆技术档案,确定下次维护日期。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测表、出厂合格证存查联等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归档保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监督指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做好安全、消防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年度审核与日常巡查力度,对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顿,直至取消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未按规定维修车辆、检测车辆以及未按期维护车辆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