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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交维管〔2010〕5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管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营安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了《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2.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名单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管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维修管理机构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等四个行政区域所属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管理;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区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护;凡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一律不得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二章 维修经营管理

  第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维修车辆,不得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修理。
  第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在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时,应严格落实维修前安全检验、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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