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市政府确定自今年起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现全覆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制定实施方案
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县区,要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实施方案,经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已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县(市)区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缴费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落实政府补贴资金
未纳入国家、省试点的县区基础养老金先由市财政承担国家和省补助部分,剩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新农合相应比例分担。济南高新区由市单独核算补助比例,商河县由省单独核算补助比例。各县(市)区要按参保人数足额安排资金,缴费补贴由县(市)区承担,并做到即缴即补,基础养老金要按时足额发放。新农保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工作组织网络,充实经办工作力量。市和县(市)区分别按辖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拨付新农保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经办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素质,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确保新农保工作需要。
四、积极做好启动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密切协调配合,扎实推进新农保各项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按要求完成新农保全覆盖实施任务。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县区要于2011年1月份全部启动,3月底前将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1年1月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深入宣传新农保的政策及重要意义,为新农保启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