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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 委员的遴选工作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由市领导和市政府职能部门推荐人选,在征求被推荐人本人意愿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咨询职责的委员,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届中补聘委员。
  补聘和解聘委员事宜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委员在任期内应积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咨询活动,每年至少提出一份咨询意见或建议,对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咨询工作以委员为骨干,广泛吸收和组织社会力量参加,开展形式多样的咨询活动,主要活动方式有:
  (一)市政府就有关重大问题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研究,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等,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领导的需求设立专题调研组,确定若干重要咨询研究课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委员牵头组织咨询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三)委员可以根据个人专长和研究的领域,就某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编印工作简报和信息等形式报送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建立北京市决策咨询专家库,整合北京地区智力资源形成咨询网络,为决策咨询工作提供有效支撑服务。
  第二十条 视工作需要,委员可列席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同时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科委部门预算,专项用于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活动、工作交流、参考刊物出版、专家咨询委员会网站运维等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工作章程》(京政办发〔199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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