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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广州市药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采集信息,建立档案。各区、县级市局根据已掌握的监管相对人(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结合电子监管网的建立,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监管相对人的企业信用档案,并采集、整理、补充监管相对人的信用信息数据,为下一步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采集信息数据应注意广泛性,要求包括四大部分:基础信息、监管信息(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认证及跟踪检查、产品广告发布、产品抽验等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信息(工商等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及社会调查信息等)。现阶段工作,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灵活把握信用档案保存的形式,所有信用档案主要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用电子档案的形式,待市局统一操作后再行规定),由各区、县级市局建立并保存。

  (三)同步推进企业(单位)信用与个人信用管理。企业(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诚信行为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企业(单位)相关责任人的个人信用档案是企业(单位)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级市局在逐步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的同时,要建立起相关责任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药房负责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以确保企业(单位)信用档案数据信息的完整性。稽查处要会同广州市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局信息中心,将监管相对人的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及其相关责任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共同纳入到药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中,使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四)初步实现分类管理。各区、县级市局应会同市局稽查处和各相关处室,在建立起信用档案的监管相对人中选择条件成熟的药品批发、零售和化妆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等作为样本,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分A、B、C、D四个等级),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试行信用分类管理,以初步建立起信用分类管理体系的框架。现阶段工作,信用等级评价及分类管理仅作为系统内部监管工作的参考和依据,暂不对外公开。

  (五)加强宣传,组织培训。既要抓好内部宣传,又要抓好向企业宣传,体现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使企业积极参与、配合。稽查处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各区、县级市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企业宣贯。同时,积极加强内部培训,明确档案如何建立,信息如何采集,标准如何掌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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