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等成瘾性药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等成瘾性药品经营的管理,防止滥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重申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经营企业必须执行的有关要求,引导药品批发企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直接销售给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一)坚决执行《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粤食药监通〔2010〕26号)要求,将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企业全部纳入药品流通电子监管,每周上报完整数据,本周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企业必须零数据上报。
(二)坚决执行《
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不得以复印留存、登记销售等方式代替。
(三)坚决执行《
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要求,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必须验明税票。
二、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经营的管理。
(一)运用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中关于药品流向分布的统计分析结果,及时发现并现场核查不能真实完整地通过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上报购销记录的行为,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五条处理。
(二)未纳入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者不能按照每周一次的频率上报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的,每周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三)执行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文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凭处方销售,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