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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3日文化部令第40号发布)第十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3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经营场所需要具有商业用途,属于租赁的,应当符合房屋租赁的规定);

  4.有适应业务范围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的资金和场所。

  (二)变更条件:

  1.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的,应当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2.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到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36项。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载明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二)变更:

  1.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属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决议文本;属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议同意的决议文本(原件1份);

  (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者业务范围的,只需提交上述(1)、(2)、(4)项材料。

  2.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地址、电话、邮编和电子信箱(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属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相关变更的决议文本;属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议同意相关变更的决议文本(原件1份)。

  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到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材料。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36项。

  六、申请表格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10年审核登记表》、《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可申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3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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