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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音像制作单位变更事项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的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09号 许可事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审批。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21项;

  (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第十五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55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承接制作单位必须是经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单位;

  (二)委托制作的产品不得含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1项;《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5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五、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产品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委托企业名称、出口的国家或地区、进出境海关等(原件1份)。

  (二)产品内容简介(原件1份)。

  (三)委托制作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委托制作授权书(原件1份)。

  (四)制作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书(转委托的须提供原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委托企业、制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1项;《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5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许可文件,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书面许可文件,有效期至当次业务完成为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书面许可文件方可从事许可的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活动。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1项;《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省内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除外)。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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