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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08号 许可事项: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合并、分立。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52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2.有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制品制作专业人员。

  4.有必须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制作场所。

  审批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还应当兼顾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总量、结构、布局。

  (二)变更条件:

  1.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2.有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制品制作专业人员。

  4.有必须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制作场所。

  5.已经领有《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审批变更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还应当兼顾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总量、结构、布局。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2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

  1.《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

  2.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文件和任职任命或者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验资报告。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场所证明。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1)自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制作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申请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一年以上的正式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音像制品制作设备清单。从事视频类节目生产的制作单位其设备应包括:摄像机、编辑录像机、字幕机、配音系统、演播灯光、刻录系统、视频工作站(非线性编辑系统)等;从事音频类节目生产的制作单位其设备应包括:话筒、调音系统、音频工作站、音频刻录系统、音响系统等(原件1份)。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增加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须提交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合并、分立:

  1.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发的《音像制作单位变更事项申请书》(原件1份)。

  2.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文件和任职任命或者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验资报告。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场所证明。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1)自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制作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申请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一年以上的正式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音像制品制作设备清单。从事视频类节目生产的制作单位其设备应包括:摄像机、编辑录像机、字幕机、配音系统、演播灯光、刻录系统、视频工作站(非线性编辑系统)等;从事音频类节目生产的制作单位其设备应包括:话筒、调音系统、音频工作站、音频刻录系统、音响系统等,另外还应具备录音室(原件1份)。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增加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须提交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原件)。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2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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